2026年6月20日,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海洋维权支队在北纬37°48.348′,东经120°28.306′查获一艘无任何船舶标识的蓝色钢质船舶,为推进案件办理,本机关在涉案船舶船体喷写自编代号“SD052026-1”,现扣押在蓬莱中心渔港。经本机关调查核实,该船舶系无船名船号、无船舶证书、无船籍港且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船舶。现依法向社会公告送达对该艘违规船舶作出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鲁农(渔政)罚告听〔2026〕313号。
告知内容如下:代号“SD052026-1”的船舶所有人使用无船名船号、无渔业船舶证书、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“禁止无船名船号、无渔业船舶证书、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”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“无渔业船舶证书、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,没收渔获物、违法所得、渔具和船舶,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,拟作出没收涉案定置串联倒须笼30组、没收涉案钢质船舶1艘的处罚决定。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60日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第一项,以及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,如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等有异议,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,并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、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,视为放弃上述权利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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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鲁农(渔政)罚告听〔2026〕313号)
山东省农业农村厅
2026年8月1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