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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主题分类:政策解读
  • 发布机构:山东省农业农村厅
  • 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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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解读|《山东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信息终端管理办法》

时间:2026-08-03 点击量:显示稿件总访问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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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文件出台背景

山东省作为海洋渔业大省,海洋渔船数量庞大、作业海域广阔、渔业生产活动密集,海上气象复杂、海况多变,渔船航行作业安全风险长期存在。当前我省渔船安全监管存在三大痛点:一是不同尺寸渔船终端配备标准不统一,小型渔船设备配置参差不齐,应急通信、定位保障能力不足;二是部分渔船船主擅自关闭、屏蔽、拆卸安全终端,船位离线、轨迹缺失问题频发;三是渔船终端入网、过户、报废全流程管理缺乏统一规范,设备流转混乱、识别码套用篡改等违规现象屡禁不止。

为补齐渔业安全信息化监管短板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《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》《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,结合山东近海捕捞、养殖、休闲海钓多元化渔业生产实际,构建渔船安全信息终端从配备、使用、运维到报废处置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。主要目的是:

一是筑牢海上安全防线,守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。依托定位、通信、报警类船载终端,实现渔船全天候动态监控,缩短海上遇险救援响应时间,解决海上救援定位难、沟通难、施救难痛点,降低海上渔业安全事故伤亡率。

二是规范渔业无线电秩序,净化海上通信环境。统一渔船识别码、北斗ID码管理,杜绝私自篡改、套用设备编码等违规行为,整治非法无线电设备,维护海上渔业通信秩序。

三是健全智慧监管体系,提升渔船监管效能。依托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和执法保障平台,实现全省渔船数据一网归集、动态监管,助力伏季休渔、越界作业、跨区航行等违规行为精准执法,推动传统人海监管向数字化智慧监管转型。

四是厘清各方主体责任,压实安全生产属地及主体责任。明确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、渔船所有人经营人主体责任,细化设备运维、故障处置、应急报警硬性要求,打通渔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。

二、整体框架及核心内容解读

(一)整体框架

本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,分为总则、安全信息终端配备与使用、入网变更注销报备、监督管理、附则五大板块,覆盖定义界定、职责划分、分级配备、日常使用、故障处置、全流程报备、执法监管、名词释义全环节,逻辑上遵循“是什么—谁来管—怎么配—怎么用—怎么报备—怎么监管—违规怎么办”的管理逻辑,贴合基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执法和渔船生产实操场景。

(二)核心内容解读

第一章 总则

1.管理主体。各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、渔业安全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等,负责辖区终端监管、监控平台运行管理、渔船智慧监控工作,层级清晰、属地管理。

2.适用范围。所有已经登记、即将登记的省内国内海洋渔船全覆盖,包括捕捞船、捕捞辅助船、养殖船、休闲海钓船等,全部纳入管理;远洋渔船除外。

第二章 终端配备与使用:渔民核心义务,执法检查核心要点

本章是日常执法最高频检查内容,核心分为分船型配备标准、日常使用红线、故障应急处置、遇险报警要求四大板块。

(一)分船长明确设备配备清单

1.船长≥24米大型渔船(捕捞、辅助船):强制配备集成式插卡式AIS、大北斗、甚高频无线电装置、中频/高频无线电装置、搜救定位装置、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、应急无线电示位标、卫星电话等设备;船长≥35米强制加装雷达。

备注:

插卡式AIS:插卡式AIS是农业农村部统一推行的渔用B类AIS,设备必须插入渔业专用船舶识别卡。渔船船名、九位识别码等静态信息由渔业无线电服务平台远程写入识别卡,设备本机不能修改参数。集成式插卡式AIS有显示屏,独立式插卡式AIS无显示屏。

北斗:依托北斗卫星工作的船载设备,同时具备卫星定位和北斗短报文通信双重能力,是渔业安全监管、海上遇险求救核心设备。

甚高频无线电装置(VHF):近海短距离船-船、船-岸日常通信,是船舶避让协调、日常联络核心设备,渔船主需要24小时值守16频道。

中频/高频无线电装置(MF/HF):中远海域远距离通信,当船舶驶出VHF信号覆盖范围后,用于和岸台、其他远距离船舶通信、接收预警信息。 

·搜救定位装置(SART雷达应答器):遇险触发后,放大搜救船雷达信号,精准标记渔船失事位置,配合海面雷达快速定位失联船只。

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(Two-way VHF):专用便携式防水对讲机,固定值守海事国际遇险 16 频道,弃船后可与失事母船、周边过往船舶、海上救援艇、海岸电台实时通话,近距离协调搜救位置,是落水、弃船后最直接的语音联络工具。

应急无线电示位标(406NHz EPIRB):船舶失事沉默后自动激活,通过卫星全网发送船舶身份+精准船位遇险警报,是全球海上搜救核心报警装置。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》要求,以上设备是渔船检验时必配设备。

卫星电话:通过卫星实现通话、发短信的船载固定通信设备。这是发生紧急情况唯一能够直接联系的通信方式,所以要求大型渔船强制配备。

2.12米≤船长<24米的中型渔船(捕捞、辅助、休闲海钓船):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,强制配备集成式插卡式AIS、大北斗、甚高频无线电装置、中频/高频无线电装置、搜救定位装置、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、应急无线电示位标、卫星电话;无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简易小船,仅需配备独立式插卡式AIS或者小北斗二选一即可。

3.养殖渔船和船长<12米的其他海洋渔船:市、县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自主核定,选择独立式插卡式AIS、小北斗、船载5G/4G定位终端中的一种配备即可;具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和蓄电池的,必须加装渔用对讲机。重点红线:养殖渔船超出养殖区作业,必须按照同船长捕捞船标准配齐全部设备。

通用要求:所有船主必须提供有效手机号码,用于应急通信和安全信息接收。鼓励支持海洋渔业船舶在救生衣上配备落水人员主动报警定位终端。

(二)船舶所有人、船长不可触碰的使用红线(第九条刚性条款)

船舶所有人、船长是终端第一责任人,应当保障终端处于良好运行状态,严禁出现以下行为:

1.擅自关闭、屏蔽、拆卸、损坏船上安全信息终端。

2.出借、转让渔船原装终端设备。

3.擅自配备与本船注册信息不一致的或者使用他船安全信息终端。该款解决了挂载他船北斗无法进行处罚的难点。

4.擅自更改、删除船舶航行作业信息。

(三)遇险报警规范

自身船舶遇险:第一时间通过船载终端一键发送遇险报警;

发现他船险情、海上纠纷等异常情况,拨打专用应急电话:海上搜救12395、海上报警95110、渔业安全应急95166,也可直接联系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部门。

(四)设备全程开机+故障硬性处置流程

1.航行、停泊、作业全过程,所有终端必须保持开机在线,不得无故离线。

2.插卡式AIS、北斗同时离线情况下,船长第一时间排查维修,4小时内无法修复,必须立即返港维修,同时主动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备。

3.双北斗设备单台故障无需紧急返港,正常作业,回港后第一时间维修更换即可。

第三章 终端入网、变更、注销报备办事指南

1.核心原则:一船一码、码随船走

渔船识别码由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自动核配,证书直接载明。渔船买卖过户,识别码跟随渔船走,个人无权私自编制、增加、套用、变更和篡改渔船识别码。

2.业务办理流程

原则:渔船制造、更新改造、购置、注销时,填写《山东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信息终端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登记表),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备后,办理渔船所有权登记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。

新建渔船:初次检验阶段安装插卡式AIS;取得船网指标、船名核准书后安装北斗终端;全部设备安装完成后填写登记表,到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备。

• 省内渔船买卖过户:同一型号安全信息终端随船转移;终端必须由卖方属地办理注销,买方凭注销证明在本地重新办理入网。

•明令禁止私自更换终端:所有终端更换,必须在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,船舶所有人不得自行拆机更换已安装的设备。

•渔船报废、拆解、灭失:北斗设备、插卡式AIS全部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处理;北斗二号ID卡直接收回,北斗三号ID卡及ID码报渔业行业北斗服务中心统一注销,满足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。

3.旧设备使用要求

新造渔船优先使用全新设备;确需使用旧设备,须经原生产商或者授权网点检测合格,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督,清除原设备信息,完成变更手续后方可使用。

第四章 监督管理

(一)日常线上监管

紧盯平台异常数据:船位异常、越线作业、终端长时间离线、无正常报位,第一时间短信、电话督促船主限期整改;

常态化在线核查:核查终端是否接入省级综合管控平台、信息是否齐全,发现问题立即纠错;定期摸排报废、拆解、灭失船舶台账,及时清理更新信息。

(二)执法检查要点及处罚依据

1.登船必查项:应配设备是否齐全、设备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;有无擅自关闭、屏蔽、拆卸、损坏、出借、转让终端;是否擅自配备与本船注册信息不一致的或者搭载他船终端;是否擅自更改、删除船舶航行作业信息。

对发现以上问题的,可按照《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》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公安机关或海警机构。

2.异地停泊船舶监管:对长期不在船籍港停靠的渔船,属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加强船位监控,定期开展现场检查,或者商请靠泊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助检查。

3.维修服务站点监管: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联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管辖区设备检测、维修网点,督促做好入网、维修、报废的设备序列号的登记汇总,严防废旧终端非法流入市场。

此次出台的渔业船舶安全信息终端管理办法,坚持以设备筑牢安全底线、以标准规范应急救援、以精细化管控维护海上作业秩序。对渔民来说,规范使用终端是保障自身海上生命安全的关键举措;对基层工作人员而言,办法统一全链条执法规范,做到监管有依据、执法有尺度、服务更便民。本办法的施行,为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规范有序运行提供坚实制度支撑。